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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报|坠窗砸中男童事件物业不担责,为什么?关于高空落物,他们有话要说……

更新时间:2019-08-16


      (晶报记者 陈雯莉)铝窗、哑铃片、石锤、菜刀、砧板、空调外机……这些都是今年从深圳天空落下的物品。高空坠物,已成为深圳“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如何才能痛定思痛,真正破除这一城市“顽疾”?8月15日下午,由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主办、马洪基金会承办的“深圳市高空坠物安全防范措施学术沙龙”对此展开讨论。


物业不出一分钱

因为已尽义务


      今年6月,福田区的一名5岁男童被高空坠窗砸伤不幸去世,引起全城关注。近日,有媒体报道称,男童家属已与业主、租户协商调解。此次事件由业主和租户共同承担责任进行赔偿。据相关人士透露,此次事件所涉及的业主和租户共赔偿200万元,其中业主赔180万元,租户赔20万元。


      “物业公司不用出一分钱,原因是什么?租客装修的时候物业发现窗户进行改动,已经书面告知他,尽到告知、制止、报告的义务。”深圳市物业管理学会会长、南山区人大代表曾滔表示,小区很多事儿未必跟物业行业有着直接的关系。


      曾滔说,中国内地物业管理行业出现38年来,人们对物业管理的基础概念从来没有停止过争论。现在,很多物业标识上的“管理处”都已改为“服务中心”,这也是物业管理社区向物业服务社区转变的体现。


对业主专有空间和设施

物业只能起到提醒和协助作用


      “物业管理的核心价值是什么?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将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公共部分的使用状态尽可能接近接受时的安全状态。”曾滔表示,物业服务企业如果承担事故赔偿,一般情况下,大部分企业会遇到的劳资、税收罚款以外,主要是高空坠物、火灾、漏电、跌倒摔倒和入户盗抢这五项导致赔偿。


      而曾滔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只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于建筑物共用设备设施和公共部位(外墙、道路)负有维护保养责任,同时,对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有告知、制止、报告的义务。对于业主专有部位,即房门以内的部位包含阳台、窗户等,物业服务企业只能起到提醒、协助的作用,除此以外,并没有法律法规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入户检查和强制维修有明确的要求。


      “我愿意来帮你检查,你如果不高兴我是进不去的,我没有权力这样做。除非你家没有人这个时候又起火,属于特殊情况,安全有特别大的隐患,或是有事故发生,我们可以在业主的监督下,在告知派出所民警的前提下破门而入,否则我来救火还可能被你告。”曾滔说,《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对此进行了相应规定。但是,物业也有必须负责的时候,因为负一部分责写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费的构成中有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维护,“收了你的钱就要干这个活,实际上物业的人工成本占了企业总开支的70%以上”。


      曾滔表示,物业服务企业在遵守法规和物业合同的基础上,尽到告知、制止、报告的义务,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判例中基本上可以减轻绝大部分的责任或是免责。


物业应尽早介入地产项目的规划设计阶段


“2012年开始有统计,罗湖、宝安、南山均出现物业弃管小区,原因是小区面积小、状态老旧、设备设施老化、物业服务偏低,没办法满足成本上涨的压力,所以就弃管了。”不过,曾滔也发现,不管是政府还是业主,近年来都积极地参与小区安全的维护工作。只是,现有的法律法规仍然有不少亟待改善的地方。


      曾滔举例称,有业主提议给旧改的小区建阳台和人行走道的遮挡层。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建筑幕墙是六个月进行一次例行检查,而阳台属于业主的私有部分,业主在检查上又不专业。几年前,宝安区就曾发生过阳台玻璃护栏大规模爆裂的事情,由于过了保修期,“谁来买单”成了一个无法解开的难题。而楼下就是人行道、商业区,虽然设有简单的遮挡物,但遮挡物也是玻璃材料,“就像一座玻璃之城,适合在这里谈恋爱,心跳得很厉害。”


      此外,建筑物边缘两米是高空坠物的高发区,这是《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给出的明确规定,“实际上这是不够的”。根据一些专家的调研结果,建筑物边缘1-3米可能是坠物和抛物,超过3米是抛物,超过7米是恶意抛物和弃物。这个研究针对的是多层建筑,高层建筑如果计算可能的风向、物品的折面等其他因素,这个数据也是没有意义。



      能拿高空坠物怎么办?曾滔从物业管理的角度提出两个建议:一是减少物品的坠落途径;二是减少坠物伤人的途径。


      曾滔建议,政府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提供相关防范高空坠物的措施,道路设计上尽可能考虑人行道路远离建筑物外墙或尽量设置在建筑物内部,在紧靠建筑物外墙的人行道路上方设置遮挡层,除了遮风避雨外,主要的功能是连接各个社区和商业区,尽可能降低行人被坠物、抛物伤害的风险。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尽早介入地产项目的规划设计阶段,及时发现隐患排除,有条件的还要装高清摄象头。此外,政府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弥补高层建筑坠物抛物法律方面的不足。


      对于有现场听众提出可否把落实检查写进物业合同中时,曾滔坦言,那要看住户是否愿意增加管理费用,“我们估算成本,按照酬金制,算下来的管理费标准物业企业抽掉10%,大概是在3元左右。如果定期进行入户检查增加人员、增加经营风险,不增加管理费怎么行?业主不一定愿意交,如果要提高物业费就有可能被赶出去,所以这是一个问题,不只是一个行业能解决的。”


应加重高空抛物的惩罚


      来自深圳市应急产业协会的唐和平表示,从2015年至今,走司法程序并有判决的高空落物共有561宗,其中,高空抛物有120宗,高空坠物有441宗,人为抛物占21%。唐和平认为,更应该追踪有主观意识的抛物危险。


      唐和平直言,现在城中村的抛物现象非常多。为了防范高空落物,一些小区已经加装防坠网,但仍然有部分老旧小区、城中村没有安装。唐和平认为,在防止高空落物伤人的同时,也要考虑“防坠技术”。比如对高层建筑的窗户开关和撑杆拉扣有严格要求,花盆绿化尽量内装,房屋设计装饰时尽量防范。此外,还应加装具有抓拍技术的摄像监控,对高空进行时刻监管。


      中御(广东)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总监韩宏杰认为,现在高空坠物、高空抛物的治理无法可依,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此外,韩宏杰建议,引入第三方对高空落物进行监管,包括应急培训,住建部门日常排查,质检标准的制定,第三方专业技术检测手段等,“我们应先从主动的预防开始,首先要发动群众,别小瞧这些人,相信群众才是真正的力量。”


      来自深圳市律师行业协会民事委员会的林志平对韩宏杰提出的关于高空抛物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说法不太认同。林志平表示,在高空落物方面已有不少相关法律规定,很多法律规定没有做到落实,而不是立法的问题。


      在林志平看来,如果高空抛物以刑事责任判罚,相信很多人将不敢冒犯罪的风险。“我们发现高空抛物案例中,很多人觉得抛物无所谓,受到的惩罚并不够。如果把抛物入刑,这将是很严重的惩罚。”林志平分析称,抛物可能涉及故意犯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明知楼下是一条人行道,很多人走来走去,抛下物品会使下面的行人造成巨大的危害,这种行为就是故意的表现。若行为构成对不特定的弱势人群构成风险,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法律规定,最低判三年,即抛物没有造成人身伤害也可能坐三年牢,“这种情况下还敢不敢抛?要承担很严重的后果,严刑敬法,非常严重的惩罚方式会使人心中恐惧,从而导致他不敢实施这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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