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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刊、特刊

2019年第8期:深圳市高空坠物安全防范措施学术沙龙

更新时间:2019-10-09

编者按:前不久在深圳市福田区京基御景华城发生的玻璃窗坠落砸伤幼童一事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高空坠物再次敲醒警钟,其带来的危害不容忽视。据媒体报道,出事小区半个多月前也曾发生另一起高空坠物事件,所幸没有伤及行人。时隔半月又一起高空坠物,是否反映物业安全管理上的缺位?对于高空坠物是否应该要有更严格的管理?追责过后,如何避免“飞来横祸”的悲剧重演?

在东京、新加坡等现代化城市,相关城市管理部门将进行每年一次或两年一次的全方位检查,对于窗户、空调、幕墙、雕塑等外置物进行排查。尤其是在台风或地震之后,都要加强排查安全隐患。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关于这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深圳市住房建设局牵头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于51日起正式施行。

鉴于此,由深圳市社科联主办、马洪基金会承办的“深圳市高空坠物安全防范措施”学术沙龙在银湖CDI大厦101会议室召开,来自马洪基金会智库百人会、深圳品牌建设促进会、深职院、深圳市应急产业协会、深圳市物业管理学会、深圳市律师协会等各行业代表与媒体近50人参与了本次沙龙交流,旨在探讨高空坠物的主体责任、制度保障、人才培养、资金来源、宣传教育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切实推进高空坠物相应的法律制度制定、教育、建筑管理等,提高深圳城市现代化治理能力与风险应急防范能力。现将研讨会主要发言嘉宾的观点进行整理汇编,以飨读者。

本刊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看法,不代表马洪基金会立场。



 

精彩观点


深圳市品牌建设促进会会长、智库百人会智者李朝曙——


高空抛坠的挑战与出路


我今天的主题是《高空抛坠的挑战与出路》,我讲两部分:

第一,高空抛坠的挑战,高空抛坠造成了各方面的危害和内心的担心,我觉得大概存在以下五个方面法的挑战:

1.高空抛坠的安全挑战,高空抛坠、高空抛物最直接的危害是造成人身伤害;

2.高空抛坠的道德挑战,让我们社会上很多人不注意社会公德,因此产生了互相的不信任,邻居、楼上楼下的矛盾增加,甚至有时会因为高空抛坠起诉一百多户人家;

3.高空抛坠的法律挑战,现有的法律不足以覆盖现在高空抛坠带来的纠纷,有的得不到赔偿,同一类案子可能有两种判法,可能判全部住户赔,有的可能判不能赔;

    4.高空抛坠的管理挑战,给物业管理和社会综合管理带来更多的挑战;

    5.高空抛坠的经济挑战,给我们造成伤害的受害者和施加方都带来经济上的挑战,赔偿的数额可能数以百万计甚至更多,人越来越值钱,并且一些后果再多的钱也弥补不了。

第二,高空抛坠的出路

1.宣传指路,现在深圳很多区政府已经重视起来,南山区出了一个高空抛坠宣传视频,龙华在电梯贴了高空抛坠防范指引;

2.教育养路,如何通过教育让下一代注意高空抛坠的安全防范;

    3.立法固路,通过法制手段强制性的追究高空抛物者的责任,追究物业公司失职的责任,通过立法提高建筑物的质量标准,明确物业管理与业主、租户的责任;

    4.管理护路,比如说安防监控的管理,每层装监控追究责任,通过对住户、围栏的管理防范,通过加装防坠网防范等。深圳比北方少一个威胁,北方每到冬天冰冻在屋檐下掉下来会威胁人的安全;

5.技术强路,通过监控技术、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各方面的技术,提高对高空抛物的防范。

我们编了高空抛物防范的汇编手册,把案例和法规做了汇编,作为公益项目我也会发给大家慢慢研究。

根据以往的案例,烟头、花盆、爆竹、晾衣杆是最常见或最危险的高空抛物。以前城市很破旧,现在城市高大上了,危险、威胁也随之增加,各种东西往楼下丢,很多媒体报道了一些案例需要我们大家吸取教训。

高空抛物作为悬在城市的痛,危害远大于我们的想象,一个瓶盖可以产生15公斤的力量,不要让我们的城市成为投弹区。前几年有一个小区掉下来一部自行车,刚好掉在雨棚下,如果砸到人,可能砸死两个人。高空抛物不仅告诉别人不要高空抛物,我们自己也要防范犯错误。

湖南电视台曾做了一个实验,一串钥匙从高空抛下来砸破有机玻璃,一个杯子掉下来砸坏一部车,一个装水的气球等都可以造成严重的损失。

如何避免高空抛物,我个人认为,尽量走内街,随时清理悬挂物、小区张贴警示、杜绝“高空抛坠”倡议书,主要从几个方面提醒大家注意高空抛物,倡议大家树立文明功德、及时清理阳台门窗,关注业主人身安全;管理处、物业公司要及时检查,倡议不仅是对市民,包括对物业公司管理人员,也希望他们进一步加强管理。

如果大家都能从我做起,不文明的现象可以制止,我们的城市将更安全、更美丽,请勿高空抛物,从我做起,相互提醒。一个不小心可能危及他人的生命,相信这些错误的行为这都不是我们的初衷,我们一定是希望社会更和谐、更美丽,坚持人身安全第一,请勿高空抛物。我们这次提出的概念是高空抛坠,既杜绝高空抛物也要杜绝高空坠物,高空抛物是主动的、不负责任地、违法地丢下东西;高空坠物是客观的、被动的、无意的、失职情况下掉下一些东西,再次倡议全社会坚持人身安全第一,请勿高空抛坠。

 

 

 

深圳市物业管理学会会长、南山区新的阶层联合会执行主席曾滔——


从物业管理角度谈防范高空坠物


在全面讲解物业管理和高空坠物关系前,我想客观和大家说一下物业管理的真实概念,包括李会长也会说,大家只要一听到小区里面发生的任何事,包括坠物、抛物,包括所有的,大家一定都会把矛头指向物业行业,实际上这是一个误会。我作为行业的代表我一定是客观的讲这件事情,1981年中国内地物业管理行业出现,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它作为一个标志就出现中国的物业管理,38年间物业管理的基础概念从来没有停止过争论,我们把物业管理改为物业服务,大家看到小区的很多标识包括管理处很多都不叫管理处,叫做服务中心,原因是什么?企业都称为物业服务企业,虽然公司名、执照上写的还是物业管理公司,还有一些是物业发展公司,实际上从物业管理改为物业服务的时候是巨大的改变,从大家通常意义上认为的一亩三分地是我管理变成这个社区是我服务。

从业主公约改为管理规约,一个是从管理到服务,一个从公约到管理规约。物业管理的核心价值是什么?我们这个行业出了很多问题,通常我在所有的学术会议会用一个词形容“巨婴型行业”,它很任性又很脆弱,他做事像小孩子一样,不成熟,他已经38岁了还不成熟,就像没有结束青春期的孩子。同时它又很脆弱,业主对它发起攻击时,防范、抵御能力比较差,只要业主委员会依法依规稍微冷静一点就一步步足以把它赶出去,没赶出去的原因是耍无赖,更多是业主不理性、不冷静,导致很多事情不是依法依规处理,所以搞不定。

物业管理的核心价值是什么?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将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公共部分的使用状态尽可能接近接受时的安全状态。大家不要以为我说这些都是题外话,不是的,我说完这些是为后面铺垫。建筑物的保值增值与物业管理行业相关,这是一个天大的误会,大家要搞清楚,我们不是您的资产管理商,您每个月只支付两块、三块、四块的物业费,房产的保值增值主要的因素是地段、户型以及经济形势,房子50万涨到100万、150万你没给我一分钱,你只交了物业费。

至于物业管理是暴利行业这个错误的观点,大家都很清楚,有一个企业打出来零物业费我也可以为你服务,在某种特定条件下是可以实现的,但是不代表整个行业的状态。人为被黑化、妖魔化,出了任何事都找他,这是有问题的。

最致命的安全隐患是什么?我们说五大,高空坠物只是其中之一:

1、高空坠物,包括玻璃幕墙、空调、墙砖、栏杆和其他的构建物、附属物,高空抛物,牙签、鸡蛋到冰箱都可以造成伤害。

2、火灾。

3、漏电。

4、跌倒摔倒。

5、入户盗抢。

物业服务企业如果承担事故赔偿的时候,一般来说,大部分企业会遇到的劳资、税收罚款以外,主要是五项会导致赔偿。我的观点是,物业服务企业只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于建筑物共用设备设施和公共部位(外墙、道路),负有维护保养责任,同时对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有告知、制止、报告的义务。对于业主专有部位,门以内的部位包含阳台、窗户,物业服务企业只能起到提醒、协助的作用,除此以外,并没有法律法规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入户检查和强制维修有明确的要求。我愿意来帮你检查,你如果不高兴我是进不去的,我没有权利这样做。除非你家没有人这个时候又起火,属于特殊情况,安全有特别大的隐患,或是有事故的发生,我们可以在业主的监督下,在告知派出所民警的前提下破门而入,否则我来救火还可能被你告。

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下:《物权法》说得很清楚,安全责任由业主承担,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只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责任大家不要觉得在小区发生的事就和物业公司有关系,其实有的时候并没有直接的关系。第七十二条,不得已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根据物业的委托管理,建筑物区划内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并接受监督。《侵权责任法》和《深圳市特区物业管理条例》都规定得很清楚,物业安全事故要有预案,并协助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另外发生安全事故的时候应该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报告,协助做好相应工作。第八十条,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保修期掉墙砖肯定开发商负责,物业保修届满后,物业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物业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部分共有业主承担;物业享有部分的维修由业主负责。《若干规定》也有详细的监管,安全防范需要担负安全责任的政府规范文件就是这个,在安全生产基础上增加的一些内容,说得非常完整。

我们到底要不要负责?一般来说是要的。为什么呢?负一部分责是因为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费的构成中有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维护,收了你的钱就要干这个活。实际上我们的人工成本占了企业总开支的70%以上。

如何免责?很多事情和我们没有直接责任,有些事情和我们有直接责任,我们到底如何规避?物业公司有三大尽职免责的三大免死金牌,广泛的告知和业主使用人,回去小区看看电梯门口,大堂一定会有一个温馨提示,可能六个月没下过雨,但是还是很有可能贴一个防范暴雨的温馨提示,就是为了免责。这也是我们一直要求大家做的,效果好不好?并不好,但是不做又不行。发现安全隐患的时候应该第一时间告知业主和使用人,并立即采取我刚才说的手段和报告相关部门,出现问题积极施救和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在遵守法规和物业合同的基础上,尽到告知、制止、报告的义务,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判例中基本上可以减轻绝大部分的责任或是免责。当然出于人道主义的抚恤是另外的概念,这里不讨论。

我举两个例子,李会长让我把照片放进去,考虑到放高空坠物的照片是恐怖片,今天又是七月十五不太好,13年前南山好来居的案件,一审物业服务公司承担30%,赔二十多万,总共不到七十万。二审的时候就不一样了,推翻了一审的结论,由坠物那侧70户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看到这个孩子的生命逝去,我们心情都很沉重。物业企业从一审30%的责任变成一分责任都没有。

前一段时间在福田发生坠物导致孩子去世的事情,大家可能觉得物业是跑不掉的,但是现实中,物业是不承担责任的,现在的结果是业主承担80%,租客承担20%,物业公司不用出一分钱,原因是什么?租客装修的时候物业发现窗户进行改动,已经书面告知他,尽到告知、制止、报告的义务。在孩子出现问题的时候积极进行施救,请大家要改正这个观念,我们小区很多事儿未必跟物业行业有着直接的关系。

2012年前的统计数据是非常少的,几乎没有,2012年开始有统计,罗湖、宝安、南山均大规模出现物业的弃管小区,物业弃管小区的原因是面积小,状态老旧、设备设施老化、物业服务偏低,没办法满足成本上涨的压力,所以就弃管了。

2016年底,我印象中罗湖区住建局有一个内部的文件,弃管小区达到86个,去年年底达到260多个,大家想象一下,全深圳的物业小区8000多个,光罗湖有260多个,宝安一个街道就达到240万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南山去年的统计100个,南山总共的物业小区1100个左右,什么概念?10%,这是一个很可怕的数字。

其他国家如何防范?今年5月1日,深圳市发布《深圳市服务安全管理办法》,大家看起来挺好的,政府开始重视。不仅如此,我前年参与的每一个地产项目社会风险评估专家会,南山的我都会参加,近几年开始,业主很会谈条件,群众的智慧是无穷的。这两年大家会提到一个问题,如果你是在密集区旧改,我们要求你建天台,要求你在行走道路的上方有遮挡层,大家意识到这个问题是很好的。问题又回来了,《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建筑幕墙是六个月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单个业主家和你没什么关系,因为都是业主的私有部分,业主又不专业。宝安区五、六年前有两个小区在街道办的附近,阳台玻璃护栏大规模的爆裂,是材料的问题还是施工工艺的问题?不得而知,但是绝对已经过了保修期,开发商可能已经消失了,谁来买单?业主不愿意,政府也没这个义务,悲哀的是,楼下就是人行道、商业区,有一个特别简单的遮挡物,这个遮挡物也是玻璃,也很容易爆裂,我称为玻璃之城,适合在这里谈恋爱,心跳得很厉害。

建筑物边缘两米是高空坠物的高发区,国家标准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给出了明确规定,实际上是不够的。根据科研的结果,有些学者去研究,1-3米可能是坠物和抛物,超过3米是抛物,超过7米是恶意抛物和弃物。这个研究是多层建筑,高层建筑如果计算可能的风向、可能物品的折面,可能的其他因素,这个数据等于是没有意义的。怎么办?物业管理的角度提出两个建议:一是降低物的坠落途径;二是减少坠物伤人的途径。

最后说具体五个建议:

一、建议政府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提供相关防范高空坠物的措施,在国外很多国家都有,如果你在建筑物规划阶段不提供预防安全或是高空坠物的措施,他不会给你批,更谈不到你要进入到施工阶段。道路设计上尽可能考虑人行道路,远离建筑物外墙或尽量设置在建筑物内部,在紧靠建筑物外墙的人行道路上房设置这档层,参考香港的社区连廊设计,除了遮风避雨外,主要的功能是连接各个社区和商业区尽可能降低被坠物、抛物伤害的风险。

二、物业服务企业尽早介入地产项目的规划设计阶段,我们称为早期介入,我们提出我们的专业意见,减少安全隐患的产生,在源头进行堵截。及时发现隐患排除,有条件的要装高清摄像头。

三.第三方中介组织联合地产、物业管理、设施设备供应、安全防范、法律等行业组织开展专业学术研究、分析个案,寻找根源。为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客观依据、详尽的数据要求两代表、一委员为群众鼓呼,推动政府加快立法,目前这块是空白,大家对《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不要抱太大的希望,那个只能解决一小部分。

四、业主和业委会要加强自我学习,目前业主委员会规范运作就是一个大问题,少数的业主委员会不是很规范的运作,我觉得加强自我学习,提升自我专业能力很重要,同时配合物业企业定期的排查安全隐患,如果发现隐患一定要积极进行整改,把风险降到最低,具备条件的应该定期开展业主和使用人的学习,要学法、守法和用法,尽可能的实现小区的正能量,他会把经济问题、安全问题转化为社会问题,为了反对而反对就很糟糕,不具备条件应该向街道办和社区工作站求助,政府有这块资源,不申请就没有。

五、组织义工加强巡视,监督物业企业经营,有条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专业人员入户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入户检查不仅是高空坠物的问题,包含高空坠物、漏电问题、火灾问题,不一定只是高空坠物,火灾也能导致坠物,一旦烧化以后,墙面砖会剥落。

 

 

 

深圳应急产业协会、深圳市大三体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理事代表唐和平——


全方位、多角度防范高空落物


高空落物是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除城市火灾、水灾、房屋坍塌以外,另一个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非常重要的课题。如今在高空落物致人重伤、死亡等事件频发的情况下,更加引起大家的关注。而且随着现代城市建筑越建越高,高空落物的风险也越来越大。从公共安全管理的角度看高空落物的防范,我们首先要认识和定义高空落物。高空落物可分为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我国香港地区叫高空掷物)两种情形,高空抛物是行为人故意为之,是受控制的,或者说是可以阻止危险后果发生的,所以存在主观意识放任危险后果发生的行为。高空坠物没有人的主观意识,是责任人错误的估计了可能后果,坠落时无人知道或者不受控制。两者首先存在责任归属的不同,全国2015年至今公开的案例判决书中可以看出,走司法判决的高空落物侵权案有561宗,在这561宗案例中高空坠物的占441宗,而高空抛物的占120宗,分别占比为79%21%。而高空落物的责任归属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跟《民法通则》条文是一致的,所以不管是抛物或是坠物只要行为过程认定清楚,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人相对比较好认定。而抛物行为人或坠物责任人无法确定的,就需要按《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在无法确定侵权人时,实行连坐制,就是不能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侵权人时,需要依法分担补偿责任。

高空落物的责任追究上我国已有相对成熟的法律制度,追责制度所体现的为事后的补救,对受害人的一种补偿,制度缺少对未造成后果的高空落物行为的处罚,呼吁可以考虑对除造成事故后果的追责以外,加强关注对落物未造成后果的也要进行处罚。从高空落物风险防控的角度,如何将安全管理关口前移,变事后追责为事前风险防控,本人认为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从工程技术着手,实现本质安全。

风险的大小是由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事故后果的严重性所决定,而在我们防范高空落物风险时对于事故后果严重性的预防无处着力,因为上方将落下轻的还是重的物品,没法预测,所以更多的是防范高处落物的可能性。而防范落物需要研究的有两个可能性,一为高空的物品落下的可能性,一为落下后砸到人的可能性。在工程技术上,《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住宅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范》、《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技术规程》等措施规范,都明确对建筑物门窗及外饰做了防坠技术要求,如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夹层玻璃一般用于居民楼的阳台,碎裂时玻璃碎片会粘在中间膜上,不构成危险等。而且随着社会科技技术的创新,也有许多的新技术将应用到建筑物防高空落物中来。目前应用成熟的有:

1.加装防坠网,对于我们窗台或栏杆式外阳台,可以加装孔洞较小的钢丝网,防止周边摆放的物件不小心坠落;

2.对于平开或外开的窗户需有防坠器,防止恶劣环境或年久失修导致窗扇铰链或合页损坏而发生窗扇掉落的情况;

3.条件允许的新建住宅,尽量低层设计裙楼,高层坠物在裙楼楼面,减少落物砸到伤人的可能性;

4.不能设计裙楼的建筑尽量在可能落物的下方设置绿化带或棚架类构筑物,防止落实伤人;

5.临街建筑,既不能设计裙楼也不便于设计绿化带的,可以采用连廊设计,行人尽量行走在内廊里面,避免落物伤人。

    二、从管理入手,落地防高空落物制度和办法。

在管理上,我们不缺制度,缺少的是对制度的有效落地。201951日实施的《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对深圳所辖区域内的房屋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均有了明确具体要求。并且对于业主有什么责任?物业有什么责任?街道有什么责任?政府部门有什么责任?均进行了明确规定,接下来需要的是如何进行有效落地执行。当然在防高处落物的管理上我们还可以有更具体系统的做法:

1.检查,定期检查检查楼房门窗及外装饰物有无脱落迹象,楼房外置式雨水管道与外立面的连接处是否牢靠等。《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建筑幕墙每6个月进行一次检查,有问题的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2.巡查,小区物业、街道要根据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规定,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高处落物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治;

3.对于老旧小区的门、窗及外挂装饰,需要专业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置故障,防范坠物风险;

4.对人为高空抛物的责任认定,可以在住宅小区加装监控抓拍视频。除对高空抛物造成损害后果的追究侵权责任以外,对未有造成侵权后果的抛物行为,也可借鉴我国香港地区的做法进行处罚,按《香港简易程序治罪条例》,对抛物的可以罚到1万港元,并判监禁6个月。

    三、宣传教育常抓不懈,为规范落地保驾护航。

防范高空落物宣传教育必不可少,我们宣教中既要让广大市民知道高空落物的责任后果,更要让广大市民知道高空落物的危害后果。首先家里有小朋友的,一定要管好自家的熊孩子,东莞塘厦2018年苹果砸伤小女孩的案例,就是熊孩子从28楼扔下的苹果,被诉赔544万。如果家里有精神病人也需要监管好,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其次也要教育家人,提高坠物危害的识别能力,在窗台、阳台等临边有可能坠物的地方,尽量不要摆放能坠、易坠的物品。大风等天气要勤于检查,自家外阳台物品和责任所属的门窗玻璃,天面的太阳能设备,防止被大风吹落。

四、提前应急处置准备,尽量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应急处置措施在防范高空落物中算是事后处理,是尽量让事故的损失降到最少。在街道,特别是作为小区物业,当出现高空落物时,有人受伤怎么处理?没有人受伤又走什么程序处理?谁做什么?先做什么?应该要有一套流程机制,出了高处落物事故尽量能第一时间有效处理,减少损失。高空落物不仅存在诸多安全隐患,更是城市不文明的具体表现。套用一句我喜欢的话你所站立的地方,正是你的城市。你怎么样,这座城市便怎么样。你拒绝高空落物,便不再有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中御科技有限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协会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库专家韩宏杰——


高空坠物隐患治理组织实施方式的建议


一、高空抛坠物的主要成因

本质上高空坠物与高空抛物的成因是不同的,高空坠物是被动性占主导地位,高空抛物是主动性占主导地位,但两者造成的伤害和后果都是巨大且严重的。

(一)高空坠、抛物的主要成因

1、恶劣环境因素导致(狂风、暴雨、地震等)

2、长期氧化、老化导致高层建筑附加物体坠落

3、施工质量低劣导致的物体坠落

(二)高空抛物的主要成因

高空抛物的主要成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如不能具备基本常识和自我行为约束的孩子、习惯性抛物者、情绪失控(发泄)者、仇视性报复者、心理变态者、不能自控的精神病者等等。人们把高空坠物、抛物比作“头顶上的炸弹”,仅仅 30 克的鸡蛋从 18 楼坠下可以砸破人的头骨,一块拇指大小的石块从 25 楼跑下,可能夺走路人的生命。在 1400 余条案件中,看这些“头顶炸弹”的种类构成:建筑外墙、建筑构件、建筑附加物、衣物、洗晒类、日常生活用品类、生活垃圾、家用五金配件类、工作学习用品类、花草类、玩具类等甚至有动物和共享单车、空调外挂机、板凳等。这些“头顶上的炸弹”能不能防?怎么防?能不能拆?怎么拆?是当前城市综合治理的“痛”点。

二、高空坠、抛物造成伤害的法定责任

目前,无论从高空坠物还是从高空抛物致人伤害事故的案例中,都没有专门的行政处罚的法规和标准,当事故发生后从结果进行倒推,通过引用相关的通用的法条举证和结案来看,这些法律条款相对分散。列举几个案例;

2019年4月4日,江西一位老人八十岁左右,被高空飞下来一个共享单车砸中,经抢救无效离世;

2019年6月19日下午3点多,南京东宝路时代广场,一名蹦跳着的女孩突然倒在地上,头部血流不止;

6月20日凌晨1点55分,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发出通报称,女童经过时不幸被楼上一8岁男童高空抛物砸中;

2017年5月5日,北京海胆去知春路车库出入口一路人被大风刮落的坠物砸中头部,被砸人开放性重试颅脑损伤。上述发生的这些因为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而致伤亡的事故中,进行法律裁量找到的法律依据进行处理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高空坠、抛物的社会监管与归责

从事故发生到最终追责、补偿、量刑等方面看,社会监管与系统的综合治理是不完善的,高空坠、抛物的社会监管与综合治理工作刻不容缓。

(一)高空坠物的管理责任归属

1、建筑物老化因人不经意间触碰脱落的高空坠物致人伤亡获得补偿:这包括人为无意导致物体坠落包括无意碰落、无意推落和失手坠落等坠落物,比如2019年6月16日深圳福田5岁男孩不幸被高空坠物砸中离世案例。最终以200万的终结,业主180万元,租户为20万元(物业免责)。

2、建筑物老化因人不经意间触碰脱落的高空坠物致物损被追责:比如 2017年4月17日下午,海口华府路城中城小区业主李先生遭遇惊魂一幕,一整扇的玻璃窗突然从小区C座13楼坠下,砸穿了李先生爱车的前挡风玻璃。事发后,掉窗房屋的租户称此事并非人为原因造成,物业或多或少应承担一些责任。但物业称已尽到应尽的提醒义务,没有责任。针对此事,律师认为,此事关键是找到责任主体,如果不能找到掉落玻璃窗的具体责任主体,就要由这栋楼从上到下所有业主共同承担责任;如果确定了掉落的玻璃窗属于哪一位业主或者租户,那么这名业主或租户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玻璃窗是二次装修安装的,开发商没有责任;如果是原始的玻璃窗,且属于建筑质量问题,还应该追究开发商的责任”。业主家中的玻璃窗不属于公共部分,物业难以进去管理,一般来说难以追究物业的责任。

3、不可抗拒环境因素导致的高空坠物责任认定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海啸、泥石流;建筑物遭雷击、过火等,建筑物会或多或少的发生变形,比如遭风刮或打击或摇晃等变形脱落的,特别是幕墙玻璃、与之相关联的零部件的松动或损毁等。2018年3月4日傍晚,受强对流云团影响,龙泉区域内突发异常灾害性天气,瞬间短时风力达到9级、风速23.2米/秒,并伴有短时强降雨,致多地电力、通信、农业等设施受损。其中一广告牌顷刻倒塌,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受害者只能先找到物业,被告知找业主补偿或者走司法程序。由于高空坠物事件危害性大且往往难以认定责任人,由此引起社会治安案件也有明确的上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城市建设安全预防体系和综合治理应不断完善

从这个角度看,当建筑施工单位完成交付使用的过程之后,其建筑物整体管理与维保就应该进入综合管理的范畴,比如交付使用的建筑检测、极端天气过后的排查检测等均应进入城市建设的安全综合治理领域,并且应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专业性的检测测量,这不是哪一个部门和哪一个行业单独的事情。

(三)谁是高空抛物主体责任人

坠物和抛物两者无论主动还是被动的,无论是一般性事故还是责任事故,其结果均归属在城市建设中的公共安全的维护、监管、治理等的社会责任。这些事故制造者的第一责任者以及相关方,首先是在家庭,其次是在学校、在社会组织。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选择城市多层居住条件为环境依托,通过日常的巡检、观察、测量、智能检测、调研、统计、分析等方法来推进。

四、高空坠、抛物隐患治理的组织实施方式的建议

上述高空坠物或高空抛物所致人于伤亡事故中看到,高空坠物是伴随着城市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想彻底根除并不容易。需要动用家庭、学校、基层组织、政府及相关部门乃至整个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下,以防范和惩处并重,道德与法律并行的城市综合治理为前提,更多的以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约束和更为广泛的宣传、教育,实现最大程度上减少类似事故发生的可能。

(一)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地方行政法规和规章

政府组织指导、主管部门牵头,通过调研形成提案报请人大通过立法程序(可借鉴深圳市落实《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条款起草深圳市政府第 308 号令的做法),制定地方行政法规和规章,以群防群守群治的方式实现隐患治理目标。如同氨基酸组合效应:组成人体蛋白的8种氨基酸,只要有1种含量不足,其他7种就无法合成蛋白质。当缺一不可时,那个“1”就是一切。有效地形成在综合治理方面向法律要依据,在实施过程中才能体现合规;在工作层面上有标准;在巡检常态化中有制度、有考核;在市场调节方面有中介科技手段检测;在资金方面应考虑城市建设备用金;对高空的恐惧的顽疾实施360度的监控。

(二)对高空坠、抛物实施管控的措施

由政府指导、部门监管、行业自治、基层掌控,中介专业技术支持;通过调研、数据统计、专项排查、建筑物体整体评估检测、市场调节;学校和社会团体的公益性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等,进行综合治理的措施及管控,涉及到许多政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应在政府统一组织指导下,通过法律依据,哪怕是行政法规或者指导意见,让一线工作的同志能够有法可依合规办事。

(三)从源头设计开始的“根”抓起

日本、新加坡高层楼房地面3-5米的绿植隔离,针对防坠的设计。日本还通过公共部门通过法律、行政等途径对于集合住宅出现的问题给予了应对。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中国,城市住宅已经集合化,但对集合住宅存在的问题缺乏充分的调查研究,日本经验可借鉴。关于高层建筑附加物体的高空坠落安全防范措施问题,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纳入高层建筑的设计规范。我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主要是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版)、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同时废止。目前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中“6.0.5条款,明确了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主要是考虑在建筑底层开窗开门和行人出入时不影响道路的通行及行人的安全,以防楼上掉下物品伤人,同时应有利设置地下管线、地面绿化及减少对底层住户的规线干扰等因素而提出的。对于面向城市道路开设了出入口的住宅建筑应保持相对较宽的间距,从而使居民进出建筑物时可以有个缓冲地段,并可在门口临时停放车辆以保障道路的正常交通。”“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要保持一定距离。”即关于道路边缘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应该是多少;这个距离是否考虑了高空坠物和抛物的因素在内;规范是否满足当下建筑物投入使用的标准。比如小区住宅的户数和总人口数每天在小区内部道路通过量。修编后上升为国家标准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仍然没有突破旧有的局限和困境,停留在修修补补阶段,存在缺陷。

(四)建筑物消防许可审批可增加高层防坠设计条款内容

从建筑物申请消防备案开始,建设施工单位应标明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和整体检测测量的周期。从开发商的建筑设计开始的生命周期说明:标明材质、使用寿命、维保等措施;建筑物交付使用后,需要多久对建筑物整体进行检测评估;检测评估的标准依据;对产生的坠落造成的可能影响结果判定;城市建设的公共安全;资金介入的渠道。

(五)由住建、质监、司法部门等相关部门参与起草制订针对高空坠物性的法律、行政性法规、条例、标准

当下中国进入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轨道,高空坠物这一难题,不仅让飞速发展的中国蒙羞,更让社会各界深恶痛绝,但在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前还不能集中针对性的运用社会力量和资源来铲除这一恶疾。所以,应在各级政府统一指导下,由住建、质监、司法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不同的管控权限,以各行政管理权限为主,制定参与起草制订针对高空坠物的法律、行政性法规、条例、标准,同时明确制订资金介入的渠道、使用的规定,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试点。

1.制订《高空物体坠落安全防范(处罚)条例》、

2.关于高层建筑附加物体的高空坠落安全防范措施问题,纳入高层建筑的设计规范

3.制订《建筑物安全检测防范标准》、

4.设立城区高层建筑物体坠落安全防范巡查机构。

5.引入市场机制,采用专业技术检测手段,比如说可借鉴 3D 扫描机器人立体扫描,红外仪成像显示,终端抓拍等智能手段,后台数据汇总再处理科技化手段来实现。

6.建议一年或是半年之内进行排查,特种天气或灾害后要进行检测,灾前风险预防要自查,比如说台风来之前要检查,台风后第三方要介入,就是要从主动的预防开始。

 

 

 

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林志平——


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


非常荣幸参加这次会议,感谢各位参会嘉宾,你们对高空抛物的关注就是对高空抛物发生率的预防,上个月深圳市律师协会、深圳律师杂志在深圳图书馆组织一次高空抛物研讨会,这次研讨会得到了很多媒体的报道和关注,甚至连央广网也特别进行了报道,我认为对高空抛物的宣传就是对高空抛物发生的预防。今天我作为律师,我主要是从法律方面给大家做一些分析。

韩宏杰女士讲到现行关于高空抛物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是不太认同的,我作为法律学者,这块是有很多明确的法律规定。讲高空抛物、高空坠物之前讲一下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究竟有什么样的区别?刚才李会长讲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有很大的区别,抛物是主观上故意、明知、可以控制的,坠物就是如门窗年久失修自行脱落、坠落,抛物和坠物最大的区别是承担责任不一样。如果是抛物的话,有可能会涉及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仅仅是坠物的话,主要的责任是民事责任。

讲高空抛物、高空坠物之前我们看一下,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发生的可能性和担忧的可能性,为什么高空抛物、高空坠物频繁发生?因为我们都住在高层,我们自己可能会涉及到坠物、抛物,我们在走到高楼大厦之下,我们也很担心某一天成为受害者。基于这一点,社会对高空抛物非常关注,关于高空抛物的情况我不再讲,大家也讲了一个鸡蛋的作用多大,如果鸡蛋从25楼砸下,是可以把人当场砸死,我们可以把鸡蛋捏碎,但是高空抛下可以把人砸死。

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的危害大家很清楚,我不具体讲。物业公司宣传的作为非常重要,曾会长刚才也讲了,物业公司有告知、提示、报告、制止的责任,我认为对于有些小区发生的抛物,有些小区是没有尽到宣传的义务,对高空抛物的宣传不仅需要物业公司的责任,也是要业主委员会包括业主在内的共同宣传。

从法律上分析,李会长提到,法律上关于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法院判决,发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重庆烟灰缸案是非常经典的案例,最终判决是由高层20个住户共同赔偿,因为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推定由可能的加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广州的瓷片案,确定不了瓷片具体实施人,法院不支持,不支持的原因是原告认为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法院认为属于普通的侵权,和共同的危险行为不一样,共同危险行为必须存在共同的故意行为。

我们分析一下法院为什么会这么判决?重庆烟灰缸案是按照过错,瓷片案认为普遍侵权人证据不足,所以做出不同的判决。我们看一下判决的结果,举证责任,法律上有谁主张谁举证。重庆烟灰缸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我作为受害者被砸到了,我没有这个能力证明是谁来举证,这种情况先可能会报警由公安机关查明,公安机关也不能查明,这种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由主要的加害人承担责任。重庆适用过去推定的原则,过错推定的原则就是在法律上指几个责任倒置,谁主张谁居正是法院判决的一般原则,有例外,例外就是过错推定,由被告证明,哪些案件是过错推定?比如说行政诉讼民告官,我们告政府对我车辆进行罚款,政府就要拿出摄像头,如果拿不出则视政府败诉。

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有一些人承担赔偿责任很冤,我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责任,我证明发生抛坠时我在北京,我证明我不在家,我不可能抛物。我证明我家里没有任何东西凋落,这是一个窗户,我家里没有东西落,我家里根本没有这个东西。比如说好来居的案件,好来居砸下来的是玻璃片,玻璃片哪里来?一审认为无法确定,他们认为物业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有可能是公共区域掉落下来,物业承担30%的责任,二审他们请了非常厉害的律师,律师调查的,这个玻璃和公共管理部分的玻璃不一样,这个玻璃很有可能是某家住户装修时掉落下来的,但是无法查清是哪一户,由那边的住户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烟灰缸的举证责任,《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事实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根据公平责任判决的存在的争议,民众认为不公平,某一天我坐在家里,我家附近或是楼上、楼下掉下来一块玻璃我可能承担责任,像古代的株连责任。

广州瓷片案驳回原告的请求,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确定的侵权行为。高空抛物或坠物和共同危险的区别,侵权行为上人数不同,他是单一性的共同危险行为是复数性的。关联性上,高空抛物是没有关联性的,共同危险有关联性,责任承担上是故意或是过失,共同危险肯定是故意的。

烟灰缸案的判决保护受害者的权利,损害无辜这的利益,瓷片案无视受害者的权利。我们分析一下关于高空抛物的基本事实,我们看一下关于高空抛物的具体行为,其实在现在的法律规定,公民要承担的责任有三种:首先是行政责任,行政法律法规规范的是公权利;二是民事责任,民事法律规定规范民事行为;三是刑事责任,打击的是犯罪,规范的是公民严重危害公民人身伤害的行为。

重庆烟灰缸案和广州瓷片案都发生在2010年之前,2010年之前对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没有明确的法律集聚,201071日颁布一部法律《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对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做了明确的规定,一个是八十五条,一个是八十七条,八十五条很清楚,指的是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使用人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说大家探讨的抛物、坠物,赔偿适用八十五条,业主是坠落窗户的所有人,因为这栋楼专有部分是属于业主所有。租客就是建筑物的使用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还有一种,如果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比如说我没有在家,有小偷爬进来了,小偷爬的时候抓住长胡,导致窗户脱落,就不用承担责任,或是客人来访,手机掉落,也不用你承担责任,这是八十五条,基本可以确定抛物、坠落物是从哪一户掉下来,八十七条是建筑物抛物品或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为什么是补偿?对可能的加害人,有可能是无辜的,大多数人是无辜的,只有少部分人是嫌疑人、真正的加害人,我们确定是补偿不是赔偿,也给加害人免责的责任,如果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我看到那户实施的,我不用承担侵权责任,具体由实施的侵权人赔偿。除了过错推定责任也是公平责任的体现,我们也不能让受害者得不到赔偿,这是公平原则的考虑。

刚刚也讲了明确责任和不明确责任两种情形,为什么这么规定?一是从维护受害人的角度来讲,有损必有救济。二是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三是承担责任是补偿而不是赔偿。四是公平补偿原则。曾会长讲到物业公司,高空抛物、高空坠物不是都由物业公司承担,建筑物责任主体分为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物业公司、开发商,哪种需要承担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我们能确定侵权主体的情况下,或是不能确定侵权主体由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八十五和八十七条的规定,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形,公有部分如果发生脱落物业没有尽到管理的责任要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修缮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物业公司有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如果侵权主体明确有过错,比如说没有尽到宣传、提醒的义务要承担责任。

如果是业主专有部分,空调架、防盗网、窗户等外观设施应当三年检修或是粉刷一次,费用由业主自己承担,对于检查、检修是有明确的期限限制,这是《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八十二条规定,业主、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修缮或是改造,比如说小区的物业明显知道安全隐患,业主大会、业主是要及时修缮或是改造的,对影响市容美观和安全的,未及时修缮,应当请求其主管部门责成业主或业主大会限期修缮,这里就是物业的责任,物业发现这个东西可以请区主管部门、区物业办限期改了,业主、业主大会逾期不修缮,物业负责修缮由业主承担费用。希望大家了解这些规定,很多法律规定没有做到落实而不是立法的问题,很多人不了解真正的法律规定,这是需要澄清的事情。开发商要承担的责任是关于建筑物的保质期,如果在保质期发生的责任,开发商当然要承担责任。

我们讲了侵权的责任,除了《侵权责任法》、《民事责任法》,坠物人、抛物人还有承担什么责任,还有哪些救济途径?公民承担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如果真的实施相信很多人怕了。抛物是故意的,我们发现很多的高空抛物比较多,很多人觉得抛物无所谓,受到的惩罚不够。如果把抛物入刑是很严重的,抛物可能涉及哪些犯罪?故意犯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哪些情况会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浙江舟山知道下面是一个人行道,很多人走来走去,抛下物品会使下面的行人造成巨大的危害,这种是故意的。行为构成对不特定的弱势人构成风险,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一旦被定这个罪有什么后果?按照法律规定,被法院判决,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低的是三年,抛物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可能坐三年牢,这种情况下还敢不敢抛?要承担很严重的后果,严刑敬法,非常严重的惩罚方式会使人心中恐惧导致他不敢实施这个行为。对高空抛物有很多专家有这样的观点,现在的情况是,上次研讨会有业主委员会提到,某某住户抛物抛下来,我们发现以后报警,警察处理的时候问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他们说没有,警察说教育一下就可以的。这种情况应当了解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只要实施了,即使没有造成结果一样构成犯罪,在执法机关实施就没有严格按照法律,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下次他就不敢了。某某人因为抛物被判三年有期徒刑,这是非常好的宣传。

关于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现在有很多的法律规定,本人要杜绝这种行为的发生,要宣传、推广,把现有的法律规定让更多人了解、支持,杜绝高空坠物、高空抛物,保证大家的人身安全。

 

杜绝“高空抛坠”倡议书


深圳市马洪经济研究发展基金会联合深圳市企业品牌建设促进会、深圳市物业管理学会、深圳市应急产业协会、深圳产业园区发展促进会等共同发出“拒绝高空抛坠”的倡议,倡议书全文如下:

拒绝高空抛坠 争做文明市民

最近发生的个别市民“高空抛坠”事件,严重影响到深圳市民正常生活及人身安全。“高空抛坠”曾经引发过重大的人身伤害,早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成为全社会批判的对象。在高楼林立的现代大都市里,高空抛坠行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使邻里、城市甚至城市形象受损,“高空抛坠”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公德问题,而是一个危及市民安全、容易酿成大事故的社会问题。为了建立一个整洁、文明、和谐、美好的城市,为此,深圳市马洪经济研究发展基金会,特举办深圳高空坠物安全措施防范学术沙龙,现发出以下倡议:

一、倡议全体市民要树立精神文明道德观念,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自觉遵守市民公约和社会公德,把个人自律行为视为个人文明修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倡议全体市民要及时清理自家阳台、门窗等室外悬挂物,经常检查窗户、雨棚、防盗网、空调支架等是否牢固和有松动,经常检查空调室外机、外飘窗、防盗网等设施,到一定年限后及时更换,勿在阳台外沿、窗户外沿上摆放花盆、放置瓷片、石块、拖把等物品,防止人为的高空坠物。同时避免自然力造成坠物,在大风暴雨天气及时关窗,收好可能因风大刮落的物品如晾晒的衣服,阳台的花盆等。

三、高空抛坠事关大家的人身安全,人人都有监督高空抛坠行为的义务,请大家相互监督和提醒;教育家庭成员、亲友等拒绝高空抛坠;清理自家阳台、门窗及室外悬挂物等处危险隐患,防止高空坠物;请注重言传身教,用模范行为教育自己的小孩从小做文明之人,行文明之举,住在高层的市民要改掉随手乱扔果核果皮、烟头等杂物的习惯,教育好孩子不要往楼下乱扔杂物,大家一起创造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

四、倡议物业公司要通过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对制造安全隐患的住户及时教育、制止,对屡教不改的,通过在物业区公布其不文明行为,必要报警处理,对造成人身伤害,积极协助被伤害的市民维护自己的权益。城市的管理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监管。形成全社会人人痛恨高空抛坠的氛围,让心存侥幸者难逃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罚。

五、物业公司进行高空维修、清洗外墙面等高空作业时,做好防护措施,防止物品不慎坠落,在作业工作期间树立指示牌提醒路人绕道行走或安排专门人员引导行人。平时,物业公司要做好建筑外墙的检查和日常养护,避免发生公共区域设施如外墙皮,公共区域玻璃,窗户等物坠落造成对市民的伤害。

六、社区是社会的缩影,营造和谐安宁的生活环境,是每个市民的基本责任,所以,大家要共同行动起来,要用现代的文明理念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来建设自己的家园,坚决杜绝“高空抛坠”等不文明行为,最终引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建设和谐的人文居住环境。文明守法像一把尺子,时刻衡量着我们每一个人。居家生活,安全至上。共创和谐小区,让我们从拒绝高空抛坠开始,从身边的点点滴滴开始。

 

 

 

 

媒体报道


如何防范高空坠物?技术专家:其实有这么一大波“黑科技”

深圳新闻网          2018816          吴梓欣


高空坠物事件频频发生,关于高空坠物的危害、法律责任认定、防范措施等问题的探讨是受广泛关注的热点话题。如何有效地防患于未然?如何从源头明确各主体的责任划分,将防范措施落到实处……816日下午,在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举行的深圳市高空坠物安全防范措施学术沙龙活动中,中御(广东)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总监韩宏杰提出的“运用高新科技杜绝高空坠物”的建议,让在座的嘉宾眼前一亮。

政府部门牵头,联动各基层组织从源头抓起

针对高空坠物的治理防范,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比如,政府通过发文的方式上传下达,以红头文件作为依据,对各个部门的权责进行明确划分,各个部门根据规范性条款各司其职。那么,主管单位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如何具体执行?韩宏杰表示,住建局制定质检标准并进行监管;基层组织、民间团体自律自治,网格员做好具体检查、巡检的工作;小区物业必须提供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政府做好资源配置工作并提供具体保障措施,各部门从源头抓起,按职责范围落实。

3D机器人立体扫描、红外仪成像等黑科技用起来

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现代科技手段,专业化地介入。利用第三方专业技术检测手段,比如3D机器人立体扫描、红外仪成像等科技化手段;网格员进行终端抓拍,随后将数据汇总并分类,对一级隐患的问题立刻进行处理。从检测频率来看,韩宏杰表示:“建议半年到一年之内进行排查,特种天气或灾害后要进行检测,灾前风险预防要自查,比如说台风来之前要检查,台风后第三方要介入,从源头抓起,治本又治标,中介机构的作用就是专业人做专业的事。”

地方性法规要系统性,执法实施要有依据

“我主张提出提案让人大立法,比如物业、业主去执行,拿什么做依据,检查的时候拿什么检查,凭什么检查?”针对有法可依的建议,韩宏杰指出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中的相关规定,而是直指地方性法规,形成提案交给人大,立法后形成地方性法规,法规要系统性而非碎片化,追责免责问题要具体可执行。

遏制高空之痛,在政府的引导力量下,通过各领域的努力,从顶层设计开始拿出更好的解决方案,在湾区经济共建中彰显引领、示范作用。



坠窗砸中男童事件物业不担责,为什么?关于高空落物,他们有话要说……

晶报       2019916       陈雯莉


    铝窗、哑铃片、石锤、菜刀、砧板、空调外机……这些都是今年从深圳天空落下的物品。高空坠物,已成为深圳“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如何才能痛定思痛,真正破除这一城市“顽疾”?815日下午,由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主办、马洪基金会承办的深圳市高空坠物安全防范措施学术沙龙对此展开讨论。

物业不出一分钱 因为已尽义务

今年6月,福田区的一名5岁男童被高空坠窗砸伤不幸去世,引起全城关注。近日,有媒体报道称,男童家属已与业主、租户协商调解。此次事件由业主和租户共同承担责任进行赔偿。据相关人士透露,此次事件所涉及的业主和租户共赔偿200万元,其中业主赔180万元,租户赔20万元。

“物业公司不用出一分钱,原因是什么?租客装修的时候物业发现窗户进行改动,已经书面告知他,尽到告知、制止、报告的义务。”深圳市物业管理学会会长、南山区人大代表曾滔表示,小区很多事儿未必跟物业行业有着直接的关系。

曾滔说,中国内地物业管理行业出现38年来,人们对物业管理的基础概念从来没有停止过争论。现在,很多物业标识上的“管理处”都已改为“服务中心”,这也是物业管理社区向物业服务社区转变的体现。

对业主专有空间和设施 物业只能起到提醒和协助作用

“物业管理的核心价值是什么?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将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公共部分的使用状态尽可能接近接受时的安全状态。”曾滔表示,物业服务企业如果承担事故赔偿,一般情况下,大部分企业会遇到的劳资、税收罚款以外,主要是高空坠物、火灾、漏电、跌倒摔倒和入户盗抢这五项导致赔偿。

而曾滔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只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于建筑物共用设备设施和公共部位(外墙、道路)负有维护保养责任,同时,对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有告知、制止、报告的义务。对于业主专有部位,即房门以内的部位包含阳台、窗户等,物业服务企业只能起到提醒、协助的作用,除此以外,并没有法律法规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入户检查和强制维修有明确的要求。

    “我愿意来帮你检查,你如果不高兴我是进不去的,我没有权力这样做。除非你家没有人这个时候又起火,属于特殊情况,安全有特别大的隐患,或是有事故发生,我们可以在业主的监督下,在告知派出所民警的前提下破门而入,否则我来救火还可能被你告。”曾滔说,《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对此进行了相应规定。但是,物业也有必须负责的时候,因为负一部分责写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费的构成中有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维护,“收了你的钱就要干这个活,实际上物业的人工成本占了企业总开支的70%以上

曾滔表示,物业服务企业在遵守法规和物业合同的基础上,尽到告知、制止、报告的义务,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判例中基本上可以减轻绝大部分的责任或是免责。

物业应尽早介入地产项目的规划设计阶段

2012年开始有统计,罗湖、宝安、南山均出现物业弃管小区,原因是小区面积小、状态老旧、设备设施老化、物业服务偏低,没办法满足成本上涨的压力,所以就弃管了。”不过,曾滔也发现,不管是政府还是业主,近年来都积极地参与小区安全的维护工作。只是,现有的法律法规仍然有不少亟待改善的地方。

    曾滔举例称,有业主提议给旧改的小区建阳台和人行走道的遮挡层。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建筑幕墙是六个月进行一次例行检查,而阳台属于业主的私有部分,业主在检查上又不专业。几年前,宝安区就曾发生过阳台玻璃护栏大规模爆裂的事情,由于过了保修期,“谁来买单”成了一个无法解开的难题。而楼下就是人行道、商业区,虽然设有简单的遮挡物,但遮挡物也是玻璃材料,“就像一座玻璃之城,适合在这里谈恋爱,心跳得很厉害。”

此外,建筑物边缘两米是高空坠物的高发区,这是《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给出的明确规定,实际上这是不够的。根据一些专家的调研结果,建筑物边缘1-3米可能是坠物和抛物,超过3米是抛物,超过7米是恶意抛物和弃物。这个研究针对的是多层建筑,高层建筑如果计算可能的风向、物品的折面等其他因素,这个数据也是没有意义。

能拿高空坠物怎么办?曾滔从物业管理的角度提出两个建议:一是减少物品的坠落途径;二是减少坠物伤人的途径。

曾滔建议,政府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提供相关防范高空坠物的措施,道路设计上尽可能考虑人行道路远离建筑物外墙或尽量设置在建筑物内部,在紧靠建筑物外墙的人行道路上方设置遮挡层,除了遮风避雨外,主要的功能是连接各个社区和商业区,尽可能降低行人被坠物、抛物伤害的风险。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尽早介入地产项目的规划设计阶段,及时发现隐患排除,有条件的还要装高清摄像头。此外,政府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弥补高层建筑坠物抛物法律方面的不足。

对于有现场听众提出可否把落实检查写进物业合同中时,曾滔坦言,那要看住户是否愿意增加管理费用,“我们估算成本,按照酬金制,算下来的管理费标准物业企业抽掉10%,大概是在3元左右。如果定期进行入户检查增加人员、增加经营风险,不增加管理费怎么行?业主不一定愿意交,如果要提高物业费就有可能被赶出去,所以这是一个问题,不只是一个行业能解决的。

应加重高空抛物的惩罚

    来自深圳市应急产业协会的唐和平表示,从2015年至今,走司法程序并有判决的高空落物共有561宗,其中,高空抛物有120宗,高空坠物有441宗,人为抛物占21%。唐和平认为,更应该追踪有主观意识的抛物危险。

    唐和平直言,现在城中村的抛物现象非常多。为了防范高空落物,一些小区已经加装防坠网,但仍然有部分老旧小区、城中村没有安装。唐和平认为,在防止高空落物伤人的同时,也要考虑“防坠技术”。比如对高层建筑的窗户开关和撑杆拉扣有严格要求,花盆绿化尽量内装,房屋设计装饰时尽量防范。此外,还应加装具有抓拍技术的摄像监控,对高空进行时刻监管。

中御(广东)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总监韩宏杰认为,现在高空坠物、高空抛物的治理无法可依,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此外,韩宏杰建议,引入第三方对高空落物进行监管,包括应急培训,住建部门日常排查,质检标准的制定,第三方专业技术检测手段等,“我们应先从主动的预防开始,首先要发动群众,别小瞧这些人,相信群众才是真正的力量。”

来自深圳市律师行业协会民事委员会的林志平对韩宏杰提出的关于高空抛物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说法不太认同。林志平表示,在高空落物方面已有不少相关法律规定,很多法律规定没有做到落实,而不是立法的问题。

在林志平看来,如果高空抛物以刑事责任判罚,相信很多人将不敢冒犯罪的风险。“我们发现高空抛物案例中,很多人觉得抛物无所谓,受到的惩罚并不够。如果把抛物入刑,这将是很严重的惩罚。”林志平分析称,抛物可能涉及故意犯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明知楼下是一条人行道,很多人走来走去,抛下物品会使下面的行人造成巨大的危害,这种行为就是故意的表现。若行为构成对不特定的弱势人群构成风险,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法律规定,最低判三年,即抛物没有造成人身伤害也可能坐三年牢,“这种情况下还敢不敢抛?要承担很严重的后果,严刑敬法,非常严重的惩罚方式会使人心中恐惧,从而导致他不敢实施这个行为。”

 

 

高空坠物安全防范措施学术沙龙在深圳成功举办

新浪网          2019815       李昌怀


8月15日,由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主办,马洪基金会承办,联合多家行业协会、多家专业机构共同发起的“深圳市高空坠物安全防范措施学术沙龙”活动在CDI大厦举行。

首先李朝曙进行《高空坠物的挑战与出路》主题报告,高空坠物造成了各方面的危害和内心的担心,存在五方面挑战:1、安全挑战,高空坠物、高空抛物最直接的危害是造成人身伤害。2、道德挑战,15让我们到社会上很多人不注意社会功德,产生了互相的不信任,邻居和楼上楼下的矛盾增加,甚至因为高空坠物起诉一百多户人家。3、法律挑战,现有的法律不能足以覆盖现在高空坠物带来的纠纷,有的得不到赔偿,同一类案子可能有两种判法,可能判全部住户赔,有的可能判不能赔。4、管理挑战,对物业管理带来更多的挑战,社会综合的管理。5、经济挑战,给我们造成伤害的受害者和施加方都带来经济上的挑战,赔偿的数额可能数以百万计,人越来越值钱。

出路:一是宣传指路,现在深圳确实很多政府已经重视起来,南山区出了一个高空坠物宣传视频;龙岗、龙华在电梯贴了高空坠物防范指引。二是教育养路,如何通过教育让下一代、全家人、全社区都注意安全。三是立法固路,通过法制手段强制性的追究高空抛物者的责任,追究物业公司失职的责任。四是管理护路,通过有效的管理,对高空抛物的监控,比如说安防监控的管理,每层装监控追究责任,通过对住户、围栏的管理,今天请了房屋验收方面的专家,验收不合格导致房屋墙面的脱落。深圳比北方少一个威胁,北方每到冬天冰冻在屋檐下掉下来会砸死人。五是技术强路,通过技术手段,提高对高空抛物的防范,通过监控技术、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各方面的技术,应急产业协会也有很多高空安全技术。

如何避免高空抛物李朝曙指出:尽量走内街,清理悬挂物、小区张贴警示、杜绝“高空坠物”倡议书,主要从几个方面提醒大家注意高空抛物,倡议大家树立文明功德、及时清理阳台门窗,关注业主人身安全,管理处、物业公司要及时检查。倡议不仅是对市民,包括对物业公司管理人员,也是希望他们进一步加强管理。

深圳市物业管理学会会长、南山区七届人大代表曾滔先生在会上从从物业管理方面跟大家进行了交流,物业管理的核心价值是什么?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将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公共部分的使用状态尽可能接近接受时的安全状态。他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只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于建筑物共用设备设施和公共部位(外墙、道路》,负有维护保养责任,同时对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有告知、制止、报告的义务。对于业主专有部位,门以内的部位包含阳台、窗户,物业服务企业只能起到提醒、协助的作用,除此以外,并没有法律法规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入户检查和强制维修有明确的要求。

会上曾滔会长提出几点建议,第一建议政府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提供相关防范高空坠物的措施。第二物业服务企业尽早介入地产项目的规划设计阶段,减少安全隐患的产生,在源头进行堵截。第三方中介组织联合地产、物业管理、设施设备供应、安全防范、法律等行业组织开展专业学术研究、分析个案,寻找根源。第四业主和业委会要加强自我学习。

深圳市律师行业协会民事委员会林志平律师做了《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的报告,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有很大的区别,抛物是主观上故意、明知、可以控制的,坠物就是如门窗年久失修自行脱落、坠落,抛物和坠物最大的区别是承担责任不一样。如果是抛物的话,有可能会涉及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仅仅是坠物的话,主要的责任是民事责任。

事件分明确责任和不明确责任两种情形,为什么这么规定?一是从维护受害人的角度来讲,有损必有救济。二是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三是承担责任是补偿而不是赔偿。四是公平补偿原则。

林志平表示关于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现在有很多的法律规定,他本人要杜绝这种行为的发生,要宣传、推广,把现有的法律规定让更多人了解、支持,杜绝高空坠物、高空抛物,保证大家的人身安全。

此次大会的重要环节就是宣布“拒绝高空坠物”市民倡议书,马洪基金会刘炜秘书长在会上进行了宣读,此倡议书由深圳市马洪经济研究发展基金会联合深圳市企业品牌建设促进会、深圳市物业管理学会、深圳市应急产业协会、深圳产业园区发展促进会等共同发出“拒绝高空抛坠”的倡议。

“高空抛坠”曾经引发过重大的人身伤害,早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成为全社会批判的对象。在高楼林立的现代大都市里,高空抛坠行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使邻里、城市甚至城市形象受损,“高空抛坠”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公德问题,而是一个危及市民安全、容易酿成大事故的社会问题。此次深圳高空坠物安全措施防范学术沙龙旨在为了建立一个整洁、文明、和谐、美好的城市。

 

 

深圳物业弃管小区增多,5年判高空落物561宗,人为抛物超2

南方都市报        2019820        张小玲


深圳物业弃管小区越来越多,在昨日的深圳市高空坠物安全防范措施学术沙龙上,专家建议紧靠建筑物外墙的人行道路要设置阻挡层,比如社区连廊设计等,另采用抓拍监控。2015年至今,走司法程序并有判决的高空落物共有561宗,人为抛物占21%

罗湖宝安南山出现弃管小区

自今年6月,深圳福田一小区高空坠窗砸死男童事件发生后,高空坠物抛物问题引起深圳持续关注。由深圳市社科联主办、马洪基金会承办的“深圳市高空坠物安全防范措施”学术沙龙昨日举行。今年6月,深圳福田高空坠窗砸死男童事件引发全国关注,马洪基金会智库百人会智者、深圳品牌建设促进会会长李朝曙提到,在香港、东京、新加坡,每年或每两年有一次对于窗户、空调、幕墙、玻璃进行排查。美国也会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高空坠物,美国高楼二楼都有平台或遮阳板,挡住高空坠物。另外,每栋楼周围都是草地不是道路,一般人不会轻易进入这个区域,所以安全更好保障。

唐和平提到,2015年至今,走司法程序并有判决的高空落物共有561宗,其中高空抛物有120宗,高空坠物有441宗,人为抛物占21%,因此更应追踪有主观意识的抛物危险。

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林志平则解释,抛物是主观上故意、明知、可以控制的,坠物就是如门窗年久失修自行脱落、坠落,两者最大的区别是承担责任不一样。如果是抛物,可能会涉及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仅仅是坠物,主要的责任是民事责任。

深圳市物业管理学会会长曾滔提到另一组关于弃管小区的数据,2012年起至今,罗湖、宝安、南山均大规模出现物业的弃管小区,物业弃管小区的原因是面积小,状态老旧、设备设施老化、物业服务偏低,没办法满足成本上涨的压力。深圳物业小区8000多个,光罗湖弃管小区就有260多个,南山区约100个。

采用抓拍监控高空抛物

如何监管高空坠物抛物?曾滔建议,政府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就提供相关防范高空坠物的措施,道路设计上则尽可能的考虑人行道路远离建筑物外墙或尽量设置在建筑物内部,紧靠建筑物外墙的人行道路上面还要设置这阻挡层,可以参考香港的社区连廊设计,除了遮风避雨外,还可连接各社区和商业区,尽可能降低被坠物、抛物伤害的风险。

中御(广东)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总监韩宏杰则建议,发挥现代科技手段,引入第三方专业技术检测手段,如3D机器人立体扫描、红外仪成像等科技化手段对高空坠物抛物进行监管。网格员则进行终端抓拍,随后将数据汇总并分类,对一级隐患的问题立刻进行处理。

“现在城中村抛物的现象非常多,走得人少的,丢的垃圾可以看得出来抛物的情况多严重。”深圳市应急产业协会副会长唐和平则提到,现在提倡更多是装防坠网,防坠网就是阳台、窗台、外窗台摆的花盆更容易掉。很多城中村都在做装饰,可能有坠落的危险,尽量在房屋设计上防范。另外还可用抓拍监控,现在视频抓拍技术比较先进。

 

 

高空坠物如何防?深圳专家建议——楼宇设计时应制定防坠物措施

南方日报         2019820         张玮


自今年6月,深圳福田一小区高空坠窗砸死男童事件发生后,高空坠物抛物问题持续在坊间发酵,引起各方高度关注。日前,由深圳市社科联主办、马洪基金会承办的“深圳市高空坠物安全防范措施”学术沙龙举行,业内人士建议,深圳在楼宇设计阶段就应制定防坠物措施,从源头堵住隐患。同时,当下应引入科技手段监管高空坠物抛物,加大对安全隐患的排查。

“高空落物逾两成是人为”

今年6月,深圳福田高空坠窗砸死男童事件引发全国关注,上周赔偿方案得以披露,业主和租户分别赔偿180万元和20万元,但这也无法消解悲剧的结局。“高空坠物抛物会造成五方面挑战,一是造成安全隐患,特别是造成人身伤害;二是道德挑战,增加邻里之间和楼上楼下的矛盾;三是法律挑战,现有法律不足以覆盖高空坠物带来的纠纷,有的得不到赔偿,有的则可能判全部住户赔;四是管理挑战,给物业管理和社会治理带来更多思考;五是经济挑战,给受害者家庭和施加方都带来经济压力,赔偿数额数以百万计。”马洪基金会智库百人会智者、深圳品牌建设促进会会长李朝曙说。

深圳市律师行业协会民事委员会委员、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林志平则对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予以专业解释:“抛物是主观上故意、明知、可以控制的,坠物就是如门窗年久失修自行脱落、坠落,两者最大的区别是承担责任不一样。如果是抛物,可能会涉及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仅仅是坠物,主要的责任是民事责任。”

深圳市应急产业协会副会长单位代表唐和平现场也给出一组数据,称2015年至今,走司法程序并有判决的高空落物共有561宗,其中高空抛物有120宗,高空坠物有441宗,人为抛物占21%,因此更应追踪有主观意识的抛物危险。

“现在城中村的抛物现象非常多。”唐和平说,为了防范高空落物,一些小区已经加装防坠网,但仍然有部分老旧小区、城中村没有安装。

“人行道应远离建筑物”

“当前高空坠物、火灾、漏电、跌倒摔倒和入户盗抢已成为物业管理最致命的安全隐患,也是物管企业五项主要事故赔偿的情况。但小区里一旦发生坠物抛物,就将矛头指向物管行业,这实际上是个误会。”深圳市物业管理学会会长曾滔说。

曾滔认为,物业管理的核心价值是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将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公共部分的使用状态,尽可能接近接受时的安全状态。只要物业服务企业能够依法依规对建筑物共用设备设施和公共部位如外墙、道路等尽了维护保养责任,同时尽到对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有告知、制止、报告的义务,就应可以免责。

“物管到底要不要负责?要,负的是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对于业主专有部分,如门以内的部位包含阳台、窗户等,物业服务企业只能起到提醒、协助的作用,也没有法律法规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入户检查和强制维修有明确的要求。”曾滔说,这也是高空坠窗砸死男童案件中,为何物业公司不用赔的原因。

对于如何监管高空坠物抛物,曾滔认为,一是要减少坠物的坠落途径;二是减少坠物伤人的途径。“建议政府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就提供相关防范高空坠物的措施,这已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否则根本进入不到施工阶段。道路设计上则尽可能地考虑人行道路远离建筑物外墙或尽量设置在建筑物内部,紧靠建筑物外墙的人行道路上面还要设置阻挡层,可以参考香港的社区连廊设计,除了能遮风避雨外,还可连接各社区和商业区,尽可能降低被坠物、抛物伤害的风险。”曾滔说,物业服务企业应尽早介入地产项目的规划设计阶段,提出专业意见,在源头堵截隐患。

3D机器人或红外线成像等技术防坠物

“希望政府为此立法,用强制性手段追究高空抛物者责任。同时,有效监控高空抛物,如每层安装监控,通过技术手段提高对高空抛物的防范。”李朝曙说,在中国香港、东京、新加坡,每年或是每两年会有一次对于窗户、空调、幕墙、玻璃的安全隐患排查。美国也采取了相应措施预防高空坠物,如高楼二楼大多有平台或是遮阳板,可以挡住高空坠物;每栋楼周围也都是草地而非道路,人不会轻易进入这个区域。

唐和平认为,在防止高空落物伤人的同时,也要考虑“防坠技术”。比如对高层建筑的窗户开关和撑杆拉扣应有严格要求,花盆绿化尽量内装,房屋设计装饰时尽量防范。此外,还应加装具有抓拍技术的摄像监控,对高空进行全时监管。

中御(广东)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总监韩宏杰建议,发挥现代科技手段,引入第三方专业技术检测手段,如3D机器人立体扫描、红外线成像等科技化手段对高空坠物抛物进行监管。网格员则进行终端抓拍,随后将数据汇总并分类,对一级隐患的问题立刻进行处理。“建议半年到一年之内进行排查,特殊天气或灾害后要进行检测,灾前风险预防要自查,比如说台风来之前要检查,台风后第三方要介入,从源头抓起,治本又治标。”韩宏杰说。

 



马洪基金会新闻专稿


杜绝“高空杀手”,你我“人人有责”

    2019816  

 

    前不久在深圳市福田区京基御景华城发生的玻璃窗坠落砸伤幼童一事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高空坠物再次敲醒警钟,其带来的危害不容忽视。不要说掉玻璃,就连从高空掉落一个鸡蛋杀伤力也巨大。而据媒体报道,出事小区半个多月前也曾发生另一起高空坠物事件,所幸没有伤及行人。时隔半月又一起高空坠物,是否反映物业安全管理上的缺位?对于高空坠物是否应该要有更严格的管理?追责过后,如何避免“飞来横祸”的悲剧重演?

在东京、新加坡等现代化城市,相关城市管理部门将进行每年一次或两年一次的全方位检查,对于窗户、空调、幕墙、雕塑等外置物进行排查。尤其是在台风或地震之后,都要加强排查安全隐患。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关于这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深圳市住房建设局牵头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于51日起正式施行。

鉴于此,由深圳市社科联主办、马洪基金会承办的“深圳市高空坠物安全防范措施”学术沙龙在银湖CDI大厦101会议室召开,来自马洪基金会智库百人会、深圳品牌建设促进会、深圳狮子总会、深圳粤美特集团、深职院、深圳产业园区协会、深圳市应急产业协会、深圳市物业管理学会、深圳市律师协会、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专家学者与媒体代表共50人参与了本次沙龙交流,旨在探讨高空坠物的主体责任、制度保障、人才培养、资金来源、宣传教育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切实推进高空坠物相应的法律制度制定、教育、建筑管理等,提高深圳城市现代化治理能力与风险应急防范能力。本次学术沙龙由智库百人会智者、深圳品牌建设促进会会长李朝曙担任主持。

首先,深圳市品牌建设促进会会长、智者李朝曙会长围绕“高空坠物的挑战与出路”展开演讲,他认为高空坠物存在安全、道德、法律、管理、经济等五个方面的挑战。关于如何解决高空坠物的出路,李会长提出宣传指路、教育养路、立法固路、管理护路、技术强路。随后,他播放了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高空坠物引发悲剧的案例,警示大家注意安全,从自身做起拒绝高空抛物。

深圳市物业管理学会会长曾滔以从业代表的角度讲解了物业管理和高空坠物关系,他认为物业管理的核心价值是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将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公共部分的使用状态尽可能接近接受时的安全状态。高空坠物是最致命的物业管理安全隐患之一,曾会长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只能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关法规,对于建筑物共用设备设施和公共部位(外墙、道路),负有维护保养责任,同时对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有告知、制止、报告的义务。对于如何防范高空坠物,曾会长从物业管理的角度提出两个建议:一是降低物的坠落途径;二是减少坠物伤人的途径。

来自深圳市应急产业协会副会长单位代表唐和平表示高空抛物是城市安全管理非常重要的课题。他指出,相关数据显示有主观意识的高空抛物行为屡有发生,应该引发相关部门的重视。唐先生从应急安全的角度提出,在防止高空落物伤人的同时,也要考虑“防坠技术”,还应该设置摄像监控,对高空进行实时监管。

中御(广东)技术有限公司的韩宏杰工程师则表示高空坠物隐患治理一是需充分借助市场调节的机制功能,在标准的制定,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公开的综合平台上,以基层单位作为实施标的进行全面推进;二是要加强日常的应急培训和住建排查,质检标准的制定以及利用第三方专业技术检测手段;三是要全面动用群众的力量。

深圳市律师行业协会民事委员会委员林志平做了《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报告,首先从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的区别做了分析,他说前者是有可能会追究刑事责任而后者主要是涉及民事责任。其后他主要从重庆烟灰缸案和广州瓷片案两个具体案例进行法律方面的分析。最后他表示要加强高空坠物相关法规的宣传推广工作,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以保证大家的人身安全。

此次沙龙的重要环节就是宣读“拒绝高空坠物”市民倡议书,此倡议书由马洪基金会联合深圳市企业品牌建设促进会、深圳市物业管理学会、深圳市应急产业协会、深圳产业园区发展促进会等机构共同发出“拒绝高空抛坠”的倡议,由马洪基金会刘炜秘书长在会上进行了宣读。

沙龙的互动环节,深圳市人民法院前副院长戴同鑫先生,智库百人会代表范志明、江光华等近十位嘉宾围绕着高空坠物的恶劣影响和防范措施展开热烈的交流讨论,嘉宾们认为比起事后追究责任,事前防范具有更重要的意义,政府、物业、业委会等相关部门应当引起重视,强化治理高空坠物现象。

在高楼林立的现代大都市里,高空抛坠行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使邻里、城市甚至城市形象受损,“高空抛坠”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公德问题,而是一个危及市民安全、容易酿成大事故的社会问题。需要大家要共同行动起来,用现代的文明理念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来建设自己的家园,坚决杜绝“高空抛坠”等不文明行为,最终引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建设和谐的人文居住环境。文明守法像一把尺子,时刻衡量着我们每一个人。杜绝“高空杀手”,你我“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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