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1、深圳马洪经济研究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本基金会财务报告、理财收益等财务情况。
2、本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接受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监事会的指导和监督,并按要求每年定期接受指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
3、本基金会由办公室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进行专业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4、财务管理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原则,独立设账,分类核算,专款专用。理事长办公会对财务管理有领导、组织、检查、监督的责权,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与落实。
5、财务管理范围:
1)各项合法收入;
2)受委托代管的基金和资产;
3)财产、物资等资产的管理;
4)暂收暂付款物的管理;
5)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
6)财务服务、监督、检查和公示。
6、本基金会换届和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条 预算管理
1、预算管理原则:资源统筹、量入为出、保障重点、收支协调。
2、预算管理组成: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第三条 收入管理
1、本基金会收入来源
本基金会收入来源:捐赠收入、政府资助及购买服务收入、利息收入、投资和资金的理财增值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本基金会收入管理
本基金会各项收入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和核算,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3、捐赠收入管理:
1)凡收到捐赠款(现金或支票),必须向捐赠人开具《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
2)本基金会必须与捐助方签订协议,按协议规定合理使用捐赠财产,捐助方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投资和资金的理财增值收入管理:
1)秘书处须在确保资金合法、安全的基础上制订“资金年度理财计划”,经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委托专业机构在资本市场
上进行资金运作,确保资金增值。
2)资金增值部分列支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自动增加到本金中。
5、政府资助及购买服务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管理:
1)这些收入均应进入我会指定账户;
2)须开具《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6、收入存款管理
现金、支票收入,须在24小时内存入本基金会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坐支”,不得公款私存。
第四条 支出管理
1、日常经费支出管理:
1)日常经费包括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性支出、日常办公费支出、差旅费用及招待费用等。
2)日常经费支出标准由秘书处另外制订实施细则,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3)日常经费的使用,各部门申请使用经费须经秘书长审核后,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执行人审批,实行每笔支付都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负责人同意的制度。
4)当年日常经费的结余部分可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2、活动成本费用的支出管理:
1)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本基金会开展各项活动所需的宣传、组织、实施等业务费用。
2)业务活动成本实行预算制,由秘书处根据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计划,并报理事长办公会批准执行。
3)业务活动经费的使用,由各部门申请使用经费并经秘书长审核后,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执行人审批,实行每笔支付都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负责人同意的制度。
第五条 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范围
本基金会的资产分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分类进行管理。
2、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2)固定资产由财务部协助办公室统一入账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及材料的总账及明细账,实行资产清点盘查制度,做到资产的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3、流动资产管理:
1)现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现金及银行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存款的结算。
2)银行存款的管理。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不得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
3)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健全应收及暂付款的坏账核销制度,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核销坏账损失。
第六条 票据管理
1、支票管理:
1)支票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准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借支票,不得将支票交由本基金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签发。
2)支票由出纳人员根据相关规定领取和保管,根据本基金会业务需要签发,并由主办会计审核盖章。
3)本基金会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
2、票据管理:
1)本基金会的一切业务收支均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据。
2)票据由出纳人员集中保管,不准转借、转让,也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收据。
3、票据保管
财务人员应妥善保管好各类票据,不得丢失、毁损;使用和管理不得违反国家和民非组织的有关规定。
4、接受监督
本基金会票据使用应自觉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1、财务会计报告要如实反映本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2、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本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
3、理事长办公会须定期审核本基金会财务报告,并向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八条 财务监督和信息披露
1、本基金会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要认真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每年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和相关单位的财务监督。
2、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
第九条 附则
1、本制度经理事长办公会及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2、本管理制度需在执行过程中不断补充、修改和完善。
3、本制度的调整、补充和修改,需经理事长办公会及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4、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理事长办公会及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