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行政审批改革的全面理解和把握
行政审批改革这个是大家都非常关注,与我们每一个人,特别是作为个人作为企业切实相关的。四中全会把依法治国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从法治概念来看,包含了立法、司法、执法、普法四个部分,在执法这块80%是由政府来执行的,这就是我们行政审批存在的巨大空间,换句话说,与我们百姓有关的法治核心环节最终都体现在行政审批这样一个方面。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审批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是重要的事前控制手段,是政府施政之基,也是行政权力的集中体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观察市场制度变迁的窗口,与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息息相关。
从基本的行为来看,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行政审核又称行政认可,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
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只有符合有关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证,而且还需定期检验,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就由有关机关在许可证上盖章,表示对相对人状态合法性的认可。 总之,行政审批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实际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
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适用于普遍许可。
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
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
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
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
行政许可之外的行政审批事项很多,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有核准、审批、批准、资质、审查、登记、备案、审定、指定等等。这些事项有很多不是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我们可以将其叫为非行政许可审批,可以模糊理解为“实质行政许可”、“变相行政许可”。 此类事项的办理时限多无具体的法律依据,可依据的规定都散见于一些政府文件当中,是法定依据最混乱的一类。它们虽然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又必须经过审批过程,针对此类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审批。
二、行政审批改革已经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
时至今日,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已经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主要内容为通过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下放,达到搞活经济、拉动投资、减少管制、激活市场的目的。据不完全统计,本届中央政府先后于2013年5月29日、7月22日、12月11日,2014年2月15日、6月4日,一年时间里先后分5次,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项目共计479项,已完成向社会承诺的任期内至少要取消和下放1/3现有审批项目(1700余项),即超过567项任务目标的80%。
行政审批的制度改革和机制创新既自成系统,又是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和切入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了十六七年,进行了五六轮,但仍要以它来作为突破口,至少说明:一是很重要;二是还不到位;三是各方对其还有期许。
我国行政审批改革发展的历程,可以概括为三个主题词:一是减量提速,二是规范监管,三是服务转型。
三、行政审批改革的内核价值
除了体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外,当代行政审批改革还应包含以下内核价值:
一是具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的内核,对审批制度要重新定位、重新构建,促进基于市场经济和社会自治的政府转型,实现行政现代化特别是行政法制化;
二是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形成完备的行政审批运作方法、管理机制和履行方式,提供无差异、均等化的公共产品,从而提高行政相对人的满意度,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四、行政审批认识的主流观点
对行政审批的认识有四种主流观点:赋权说、特权说、解禁说与还权说。赋权说认为,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的行为;解禁说认为,行政审批是对一般行为的禁止,即所谓“恢复相对方自由”的行为;特权说则认为,行政审批是一种特许权的授予,是国家给予的施舍、恩惠;还权说认为,改革行政审批是对还权于民的必由之路。
五、在依法治国总目标下推进行政审批改革
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还需要完善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法。应以制定政府职权清单与负面清单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职权配置法治化;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透明度和公信力。
六、行政审批要从“便民政务”到“民便政务”转变
行政服务大厅已经成为各个地方的标配。“两集中、两到位”以及一系列措施的配套,使行政审批改革有了基础保障。如何实现从“便民政务”到“民便政务”转变非常重要。
一方面,能否在社区(如社区管理处)或者其他很方便的地方(如银行网点或者楼宇商务中心)办理各种行政审批申请,从而让政务服务更接地气。
另一方面,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使政府政务系统日趋完善,加上政府的内部协同,已具备网上办理各种行政审批申请的可能性。但是现在政府的数字政务还只是在信息公开、预约、表格下载、进度查询和结果公示等方面,真正的网上办证还有很大距离。事实上,现在实现网上办证,技术已经不是问题,关键在于行动。
七、行政审批要有利于更多公众参与社会管理
行政审批改革就是要转换政府职能,政府职能转移需要大量的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来承担相应的工作,要激发社会活力和首创精神,以让渡更多的政府权力空间。但同时要避免“二政府”、“垄断中介”、“隐形门槛”、“权力转移寻租”现象发生。
八、行政审批改革遇到现行法律“天花板”
由于纳入目录管理的审批职权一般都有法律支撑,因此随着行政审批改革的不断深入,审批制度改革做减法的法制空间不断缩小,也就意味着新的审批制度改革更多要产生与现行法律法规的矛盾,要受到现行法律法规的制约,这是各地审改面临的共性问题,换言之,改革存在着一定的“天花板”。
九、行政相对人参与的改革才有出路
目前的行政审批改革也好、权力责任负面清单也罢,都只是政府内部或者是少部分精英的数字游戏或者是优化工程。缺少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如果没有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所导致的换位思考的转变,我们的行政审批改革是会走入“制度变迁的LOCK-IN困境”,也会在各种竞赛性方案的牵引下,使变革陷入“多重依恋情节”之中。在这里,用户参与设计是唯一破解之道。
本文是马洪基金会理事长助理范军于2014年10月25日在
由深圳市社科联主办、马洪基金会承办的第三期改革沙龙“法治全境下的行政审批改革”上的发言,已经作者本人校阅。